非婚生子亲子关系:权益保障与法律解读

adminadmin 亲子鉴定一般收费多少 2024-03-23 20 0

非婚生子亲子关系:权益保障与法律解读

“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应该由妈妈抚养吗?”“孩子的父亲,能向法庭申请亲子鉴定吗?” “非婚生子,如何确认亲子关系?”“已经有孩子了,还能收养一个吗?”

共享亲子幸福时光

明确裁判标准,保障孩子利益

作为一名家事安康,张雪代理离婚案件时,更为小心处理的就是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有太多真实的案例提醒父母,离异引发夺子大战,更终受伤的其实是孩子。

夏日的午后,叶子找到张雪求助。她和丈夫已经分居,但还没分割财产。叶子经济能力有限,只好在外租房生活,十八个月大的女儿留在爷爷奶奶家照顾。几乎每一天,叶子都会过去探望女儿,但她没想到,打起离婚官司后,探望女儿变得困难重重。

按照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并未对“哺乳期”进行明确的说明。有法院认为,孩子出生至一周岁就是哺乳期;也有法院认为,孩子两周岁前算哺乳期。

因为没有明确规定,男方笃定法院会将孩子判给他,阻止叶子和女儿见面。叶子慌了,为了“抢孩子”,她与丈夫和公婆发生了激烈争执,而孩子在大人的撕扯中,受到惊吓哭得声嘶力竭。孩子的哭声让叶子崩溃,她忍痛放弃了抚养权。

所有母亲都能理解叶子的选择,不是因为她不爱孩子,而是她更怕伤害孩子。有多少叶子这样的母亲,更初因为爱而“抢孩子”,更后又因为爱而放手。如今,法典出台,“抢孩子”的情形将会逐渐减少,因为对离婚抚养权纠纷有了更加明确的裁判标准。

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对抚养协议达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条规定,不仅重申了抚养权纠纷的裁判标准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而且对于两周岁以内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当孩子不满两周岁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父母无法达成一致的,母亲依法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法典还有另一个针对“大孩子”抚养问题的新规则,即抚养问题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意愿。这是因为,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相对独立的人格,赋予他们表达真实意愿的权利,在父母离婚过程中,给予他们尽可能多的尊重和保护。

规范亲子之诉,避免家庭破碎

无端猜忌会给家庭带来怎样的后果?有这样一个案例,让张雪感触颇深。

因为儿子长得不像自己,刘峰怀疑儿子不是亲生的。一次,他看到了塞在车窗的做亲子鉴定的小广告,便偷偷带8岁的儿子去做了鉴定。结果表明,儿子和他无亲子关系。刘峰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要求否认孩子与他的父子关系,并要求妻子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作为妻子一方的代理人,张雪重新向法院申请了亲子鉴定,而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却给出了相反结果。在法庭上,刘峰意识到了错误,忙着撤诉。可刘峰的行为却伤了妻子的心,也让儿子开始疏远他。原本幸福的家庭,更终还是散了。

亲子关系确认与否认之诉是在隐私解释(三)中更初予以规定的。第1073条,将亲子关系之诉正式纳入了。其中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如果迫不得已,需要提起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请一定要注意,这样的协商往往引发的是整个家庭的动荡,特别容易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

因此设置了起诉的前置条件:即必须有正当理由,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无端猜疑就轻率起诉,将不被法院受理,或者将被驳回起诉。

依法确认身份,父母子女重聚

规定,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获得了上的确认,重新团圆的家庭关系才会更加有序,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纷争。

第1073条第2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一内容是全新规定,它赋予了成年子女在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要求通过隐私途径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收养放宽条件,爱与责任并重

收养是更为常见的拟制血亲。因为不规范收养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这类案件通常情节离奇曲折,情感与纠结在一起。

张雪曾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十几年前,许家夫妇将两个月的女婴送隔壁周家抚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女孩长大上高中后,许家夫妇却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与女孩存在亲子关系,并主张周家夫妇与女孩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周家夫妇已有一子,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没办理收养登记,但他们已将孩子抚养成年,并仍在照顾孩子的学习生活,而孩子本人也是和周家夫妇更亲。在法庭上,周家夫妇强调,他们不是想逃避登记,只是不满足条件,没办法。后来,法官考虑的引导作用,判决维持现有的收养状况。这一判决被称为“有温度的判决”。

这些条款,对于收养者品德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引入了政策民政部门收养评估制度,让本已处于弱势的被收养人,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未成年人能不能做亲子鉴定

做亲子鉴定需要什么证件?

首先要看当事人的用途,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应当出示哪些证件。比如当事人有一方为外国国籍,办理亲子鉴定时,提供护照。如果当事人为成年人且是国内国籍,应当出示身份证和户口本,未成年的有户口本的且已经办理身份证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供户口本。没有办理户口本的,提供证明。还有一些当事人办理亲子鉴定是为了给孩子补办证明,这种情况孩子无需提供证件。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均需原件且在有效期内。

当事人办理亲子鉴定应当到亲子鉴定机构现场办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鉴定机构现场的,可以预约上门办理,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出诊费用。

亲子鉴定的用途有很多种,包括落户、迁户、办理证明、出国、上学、公告、继承等用途。当事人在办理前可以致电鉴定机构详细了解情况。

孕妇如何做亲子鉴定

首先,如果在孕期发现情况不对,想做亲子鉴定是可以的,孕中晚期都可以做。有一点需要注意,羊水鉴定和胎儿绒毛鉴定,这2种方法需要通过手术来采集胎儿样本,风险比较大,选择要谨慎。

还有一种是无创DNA,只需要抽取孕妇的静脉血,相比于其他2种方法更安全,准确性也比较高,缺点就是价格稍微有点贵。

另外,做完鉴定一般7天内就可以拿到结果了,紧急情况更快只要48小时,像这种情况都是越早知道结果越好。

未成年能做亲子鉴定么

(2)认领婚生子女的协商,通常包括两种情况:,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他人的子女或者被社会福利机构领养、流浪的未成年人与自己具有亲子关系。第二,子女要求确认某人与自己具有亲子关系(系生父或母)。上述两种情况一般均是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

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变化:

、“夫妻一方”的表述改成了“父或者母”。该变化主要是确认了非婚生子的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因为在实践中,“夫妻一方”有权提起协商这样的表述使得非婚生子的父或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缺乏依据,而生活实践中需要确认亲子关系的又往往是非婚生子女和其生父/母。因此,作出这样的变化,实际上是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第二、成年子女可以成为确认亲子关系的协商主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成年子女仅有资格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但无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也就是说,成年子女不能主张其与父母不存在亲子关系。该条款的设置旨在避免成年子女据此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做亲子鉴定需要些什么材料

亲子鉴定的材料,无论是个人还是隐私亲子鉴定,两者均需要鉴定双方标本,如:血液,毛发,特殊如羊水,骨髓等标本,但除了这些以外,两者需要提供的材料还是有不同的地方。个人亲子鉴定可以不带任何证件,是不公开的,只是让鉴定委托人自己知道结果,有权利可以有权选择不出示任何证件。隐私亲子鉴定需要带齐相关证件完全公开的,单亲鉴定,必须鉴定委托人父、孩子两方同意,双方亲子鉴定,在委托人的父、母、孩子三方统一面对面,同时到场带齐相关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由鉴定中心员工现场取样,有鉴定中心安康现场作证并开具证明。鉴定结果可以作为依据。

孩子成年了能做亲子鉴定吗

1、什么是亲子鉴定。

2、做亲子鉴定鉴定需要的条件。

一、要做好人员的准备

1、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2、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鉴定者一般要求说定理由;

4、被鉴定人年龄在半岁以上。

二、资料的准备

2、常规检测样本:(血痕、口腔拭子、带毛囊头发)。

三、材料准备

父母给孩子做亲子鉴定需要哪些材料?根据的相关规定,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如果进行亲子鉴定只是为了证明孩子的身份,只需要鉴定样本书即可,对于做鉴定的或单位,要负有责任。

2、如果进行亲子鉴定是为了打官司或报户口使用,需要的材料包括,被鉴定人的身份证件(即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可以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并且要提供当地或者安康法院的委托函,然后被鉴定人全部到场,在鉴定中心司定人的监督下采集样本。鉴定中心出具的司定报告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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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不认孩子又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广州日报

广东一对恋人相恋3个月便以分手告终。之后,女方一纸诉状将男方告上法院,要求判决两人同居期间所生小孩的抚养权归她所有,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及剖宫产费用。对此,男方声称孩子不是他的,但又拒绝做亲子鉴定。

记者今日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确认男方为小孩的亲生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等。

阿秀为此将阿龙告上法院,诉请二人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归阿秀所有,并由阿龙支付小荣自出生之日起的抚养费,同时由阿龙支付剖宫产下孩子的费用9000元。

庭审中,阿秀称摆酒后即到阿龙家与阿龙同居生活三个月,但阿龙否认与阿秀有同居生活,且不同意对小荣是否为其亲生儿子进行DNA亲子鉴定。经法院二次明确释明不同意进行DNA亲子鉴定的后果后阿龙仍拒绝做亲子鉴定。

对小荣的抚养权问题,由于小荣一直由阿秀带在身边生活,小荣由阿秀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阿秀主张由其抚养小荣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阿龙不服提起上诉,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江苏男子发现大娃非亲生起诉离婚,妻子拒绝鉴定二娃,被判赔21万

结婚六年,育有两子,结果被告知两个儿子都不是他的,江苏省无锡的李先生很难不感到不感到头晕目眩。

事实上,在2011年1月登记结婚前,李先生与刘女士相恋了一年,也曾度过一段热恋期,觉得彼此合适,于是步入了婚姻生活,同年12月,刘女士产下了大儿子,给这个家庭也带来了许多欢乐。

不过李先生很清楚,两人的感情已经不在了,日子也过得平平淡淡,但生活本来就不是充满激情,虽然没有炽热的爱情,可也有温馨的亲情,这段婚姻便维持了下去,2014年11月,刘女士产下了第二个儿子。

到这时,李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还没有出现很大的问题,至少李先生还没有去想象过自己有一天会和刘女士离婚。

结果显示,大儿子与李先生并没有血缘关系。李先生顿感晴天霹雳,当即就质问了刘女士,双方闹得都不愉快,平淡的生活被打破,风雨来袭,李先生欲哭无泪。

而刘女士一开始还很同意对两个儿子做亲子鉴定,不过正式做鉴定前,刘女士又反悔了,仅同意了对大儿子做亲子鉴定,坚决不同意小儿子。鉴定结果则显示,大儿子与李先生没有血缘,非李先生亲生子。

虽然小儿子没有做亲子鉴定,但并不能说明小儿子就是李先生的亲生子。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在与李先生的婚姻存续期间欺了李先生,生下了不是李先生的孩子,令对孩子本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李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孩子,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结合刘女士拒绝对小儿子做亲子鉴定的情形,虽不能确认小儿子是不是李先生的亲生子,但推定小儿子与李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夫妻之间的一个忠实义务,以及“欺诈性抚养”。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还是今年起施行的,都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忠实义务”,因此刘女士的行为违法,对李先生构成侵权。

刘女士明知孩子不是李先生的,但却没有告知,故意隐瞒或欺,让李先生承担了不属于自己的义务,付出了财力和精力、感情,该种情节被称之为“欺诈性抚养”。因此李先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包括刘女士的经济实力和当地的经济状况。

而根据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隐私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推定小儿子与李先生无亲子关系之前,刘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违反了忠实义务,大儿子与李先生无亲子关系。

更后,法典施行后,对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比起多出了一条情形,即:有其他重大过错。结合案情以及案件情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婚外情,在以往,以丈夫婚外情、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极有可能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法典实施后,考虑到婚外情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会对该项损害赔偿予以认可。

欺诈性抚养也是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内,不过虽然李先生获得了金钱上的赔偿,但经历此事,可能心中也会蒙上一阴影,需要时间的治愈。

三、父亲要做亲子鉴定 9岁女儿反对有效

河北省河间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典型案件,案件中,夫妻双方均申请亲子鉴定,但9周岁的女儿认为父女关系良好,拒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协商请求。该案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更大化原则,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

庭审中,李某也不能确定小娜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张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李某也表示同意。但是,小娜认为父亲张某对自己非常好,并坚称张某就是自己的父亲,不能容忍任何怀疑。庭审后,小娜通过信函向法院明确表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

原告张某认为,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安康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推定确认其与小娜不存在亲子关系。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亲子鉴定工作关乎亲情伦理,一旦启动,可能会给当事人和孩子甚或多个家庭带来不可预料的感情冲击,也可能造成无法逆转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对亲子鉴定应当保持慎重的态度。为了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更大化,亲子鉴定的启动应该有必要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同意而未成年子女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应当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当事人协商权利之间做好平衡,当二者出现冲突而无法调和时,应优先考虑前者,向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方向倾斜。

法官提醒,亲子鉴定需要未成年人的配合,法院不能强制其进行亲子鉴定,以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抵制亲子鉴定时,不能依据当事人的怀疑而简单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本案中,未成年人利益更大化原则是审判的首要考虑因素,小娜已满9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在决定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上,应当对其意思表示给予一定的重视。

四、成年子女不同意亲子鉴定的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重庆四中院判决杨某甲诉万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而子女已经成年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宜强制该子女配合鉴定,也不能依据当事人的怀疑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案情

裁判

重庆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甲申请对杨某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杨某乙明确表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杨某甲主张杨某乙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无法完成举证,故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确认万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更无法推定杨某甲的主张成立。杨某甲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杨某乙不存在亲子关系,属举证不能,遂判决驳回杨某甲的协商请求。

杨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杨某乙已成年,对于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必须经由其本人同意,而杨某乙明确表示不予做亲子鉴定,杨某甲又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杨某乙可能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对杨某甲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杨某甲对万某提出支付抚养费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均是建立在杨某乙不是其亲生子的基础之上,现杨某甲无证据证明其与杨某乙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推定杨某甲与杨某乙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1、“推定”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适用

根据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可以看出,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赋予了裁判者“推定”的权利,即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规定,让裁判者在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又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时,有了裁断的依据。但是,如果原告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被告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协商请求。

亲子鉴定是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亲缘关系的技术性手段,而亲缘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着家庭道德、伦理关系和个人隐私问题。在缺乏相反证据证实和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推定。同时,因亲子关系的认定涉及到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其结果必然影响到个人的社会评价,甚至对被鉴定者产生影响,因此,在隐私实践中,对于“推定”的适用应当慎之又慎。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如果一方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前述要求的,则不能适用推定。

2、被鉴定人的意见在亲子鉴定中的作用

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是针对协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意见,未规定对被鉴定人意见的征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是被鉴定人却明确拒绝鉴定,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参照该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对已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杨某甲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是经法庭审查,其与万某在婚姻关系存续两年后才生育子女,从时间上推算,该子女应当是二人的婚生子。杨某甲提出万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生的子女并非是其亲生子,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虽万某同意进行鉴定,但是被鉴定人杨某乙明确拒绝亲子鉴定。因此,对杨某甲提出的应推定该子女不是其亲生的理由不成立。

3、本案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综上,当被鉴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会交往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直接与其人际交往、个人情感归宿相关联,是否做亲子鉴定必须征得被鉴定人的同意。在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时,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案例编写人: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段成一  杨 伟

五、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不能提出否认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之诉

以案释法:瑞安首次适用审结一起成年子女提起的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案件简介】

现在黄某想要儿子姓程,他就必须得先把自己的姓改回来,他儿子才能跟着他姓程。而黄某若要更改姓氏,需要凭着法院出具的确认亲子关系判决书前往公安部门办理。但按当时施行的婚姻家庭相关规定,黄某已经成年,其与父亲程某之间的身份关系如何确认,在上存在争议。

1月6日,黄某拿着亲子鉴定报告来到法庭,经办法官联系上黄某的父母程某、李某,双方均表示情况属实,希望尽早开庭办理此事。

1月7日,瑞安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确认被告程某系原告黄某的生物学父亲。

终于,黄某成功找回遗失二十余年的姓氏,也让自己的孩子顺利取名上户。

【法官说法】

完善后的婚姻家庭规范,明晰了亲子关系确认的途径,使得类似于本案中黄某所苦恼的身份关系确认问题能得到妥善处理,对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二:成年子女不能提出否认与父母存在亲子关系之诉

法院判决结果:裁定驳回李建宽的起诉。分析解答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一环,亲子关系不仅是一种事实状态,还涉及权利和义务,因此需手段的保护和监督。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条对于提起亲子关系的协商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父母或者子女都可以提起亲子关系之诉,但是父母和子女的协商权利是不同的。父母既可以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也可以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而成年子女只能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本案中李建宽作为成年子女,不具有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协商主体资格。

如此规定是为保护老年人利益,避免成年子女借机逃避赡养义务。就本案而言,李建宽由李双军抚养成人,且李双军无其他子女。即便二人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在李双军抚养李建宽成年后,李建宽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但多年来李建宽对于李双军多有不满,若赋予李建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权利,李双军很可能面临无人赡养的惨境。因此,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在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对此作了限制,不允许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六、非婚生子欲继承遗产,同父异母兄妹没有义务配合做亲子鉴定。

基本案情

陆某某(男)以其系已去世李某的非婚生子为由,将李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小荣(化名)及女儿小娟(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遗产。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张某到庭应诉,认为陆某某系觊觎财产而捏造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其协商请求。庭审中,陆某某的母亲到庭陈述陆某某是四十八年前其与李某恋爱期间所育。由于被继承人李某已经去世五年,陆某某要求与李某的婚生子女小荣或小娟做近缘性隐私鉴定,否则应当推定陆某某所主张身份关系的成立。

溧阳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继承协商相对方为陆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儿女,而非李某本人。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于亲子关系协商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李某的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陆某某做亲子鉴定。陆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遂判决驳回陆某某的协商请求。

安康说法

法规

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七、同父异母哥哥去世 弟妹起诉确认侄子与哥哥没有亲子关系

继承人是否有权利确认非亲子关系

——河南洛阳西工区法院判决张建水等诉张玉龙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离婚后原具有夫妻关系的一方死亡,其继承人有权提起确认非亲子关系之诉。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另一方认可亲子关系不存在但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情

张建明与刘春梅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31日,刘春梅生育一子,取名张玉龙。刘春梅于2014年1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张建明的婚姻关系,张玉龙由其抚养且不要求抚养费。庭审中,刘春梅自认张玉龙非张建明之子,张建明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刘春梅拒绝配合。同年3月31日,经法院判决,张建明与刘春梅离婚,张玉龙由刘春梅抚养,张建明不需支付抚养费。双方服判,均未上诉。同年10月26日,张建明因事故死亡。张建明的父母均已去世,张建水、张彩英、张彩丽与张建明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与事故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的过程中,刘春梅作为婚生子张玉龙的法定代理人,称张玉龙非张建明亲生子,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导致赔偿问题久拖不决。张建水、张彩英、张彩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玉龙和张建明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协商过程中,被告张玉龙之母刘春梅辩称张玉龙非张建明的亲生子,与张家没有血缘关系。在张建明的尚未火化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形下,刘春梅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裁判

河南省洛阳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隐私解释(三)第二条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虽然上述隐私解释规定提起非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为夫妻一方,但张建明及其父母均已去世,本案三原告作为张建明的兄弟姐妹,有权利提起本案之诉。三原告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刘春梅自认张玉龙不是张建明亲生子的隐私判决书加以证明,且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而被告法定代理人刘春梅既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又自认张玉龙不是张建明的亲生子,同时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法院不能通过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故法院依法推定三原告的主张成立。法院判决:被告张玉龙与张建明亲子关系不存在。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1、关于协商主体资格

虽然隐私解释(三)第二条款规定,提起非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为夫妻一方,但该解释是针对适用所产生的问题,故对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主体表述为“夫妻一方”。现实生活中,存在离婚后原具有夫妻关系的一方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情形或本案中一方去世的情形,这种情形下能否确认主体资格的适格?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隐私权利的限制,应当由而不是隐私解释作出规定,因此,该解释中出现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主体的表述,不应机械地理解为提起协商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夫妻一方,在夫妻一方死亡等特殊情形下,继承人有权利提起确认非亲子关系之诉。目前,我国没有亲属法,但是根据和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可以确认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适格,这不仅弥补了上的空白,同时也是人伦道德的体现,具有突破性。

2、关于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亲子关系协商中更重要也是更直接的证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但什么才是必须进行亲子鉴定的,能否强制鉴定,强制鉴定的条件是什么,目前没有规定。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亲子鉴定牵扯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原则出发,不能简单地在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另一方拒绝的情况下,就武断地对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进行推定,即在确认亲子关系的协商中,原告应承担与其协商请求的权重相适应的证据,但另一方认可亲子关系不存在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进行推定。

3、关于自认规则的适用与例外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隐私协商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款规定了自认不包括对身份关系的自认。但笔者认为,对于否定亲子关系且拒绝亲子鉴定的自认,应纳入自认规则以内,否则在离婚协商或亲子关系协商中,当事人欲证明非亲子关系,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必须提供除自认之外的必要证据,这将过度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春梅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法院不能通过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但三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并证实刘春梅在离婚协商及确认非亲子关系协商中均自认张玉龙不是张建明的亲生子,即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一方,作为张玉龙的法定代理人刘春梅拒绝做亲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均用化名)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洛阳西工区人民法院 吴可征 殷春昱

八、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 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转载自网络)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黄某因女儿长得不像自己,于是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女儿”的亲生父亲,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下面详细介绍。

案情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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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亲子关系:权益保障与法律解读

一、对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1、对一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二、做亲子鉴定需要哪些手续

做亲子鉴定需要的手续,具体如下:

2、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出生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的正本,由鉴定单位的核对和验证身份无误后,复印存档,正本当即归还当事人;

3、当事人亲笔填写“亲子鉴定申请书”,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原因等,孩子年幼无书写能力的,可由父母代为填写,再由小孩按手印确认;

4、亲子鉴定单位给当事人拍照存档,合影照片将用于亲子鉴定报告;

5、采集每位当事人的血样,每人采血2—3毫升,采血完毕,要求被采血当事人签名,并由当事人按指纹确认,当事人缴付亲子鉴定费用。

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普遍是由一方独自抚养的,另一方没有承担责任。特别是当男子不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地位时,非婚生儿童的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如果非婚生子女参与婚姻和家庭,非婚生儿童的处境将更加困难。一方面,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往往拒绝履行非婚生子女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拒绝做亲子鉴定,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隐私协商的证明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妇女在案件中的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该男子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医学证明、与该男子同居关系的证明以及双方就抚养非婚生子女进行谈判的证据。当然,如果女性已经建立了新的婚姻和家庭,女性必须首先提供证据排除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并且通常要求婚姻关系的其他方提前进行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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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通过熟人介绍,原告的母亲委托了我们团队作为其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代理人。我们协商团队对此案进行分析和评估后,根据原告母亲提供的财产线索,费劲周折查询到被继承人刘某东与被告一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三套位于深圳南山区的房产。确定了遗产继承范围与协商方案后,我们团队代表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刘某凯涉案三套房产的评估价值的50%的三分之一,同时向法院申请了查封涉案房产。

关于本案的二个焦点为:1、原告是否具有刘某东继承人资格;2、涉案三套房产中属于刘某东遗产的份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具有刘某东继承人资格

1、我们协商团队为了解决该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代理工作:

(1)向受理法院亲子鉴定申请;

(3)前往深圳出入境管理局调查取证;

为了强化证据链,使我们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我们团队又持受理法院开出的安康调查令,前往深圳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了被继承人刘某东办理港澳通行证的身份信息。

2、被告委托安康提供的反驳证据

我们团队的质证意见:被告的隐私鉴定书系二被告自行委托鉴定,检材及样本均为复印件,样本未经其他当事人质证,故上述鉴定意见系无任何效力的证据。法院认可了我们团队的意见,没有采信被告的这份隐私鉴定意见书。

3、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4、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三套房产中属于刘某东遗产的份额。

(1)我们团队的代理意见

关于被继承人刘某东在涉案房产中所占有的份额,我们团队吴庆有、李旻珊安康主张房产证载明的份额并非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对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约定。根据安康人民第十九条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被告一张某并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或者类似证据,不能将涉案房产不动产登记显示的权利份额直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故涉案三套房产应当认定为被告一张某与被继承人刘某东的共同财产,因而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应该为涉案三套房产的50%。

(2)被告安康的抗辩意见

被告安康认为,由于被继承人只在C房产占有30%的产权,因而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只是C房产30%的份额为限,其余二套房产及C房产占有70%部分与遗产无关。

(3)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涉案房产均系被继承人刘某东、被告一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安康人民第十九条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被继承人及被告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将涉案房产不动产登记显示的权利份额直接视为夫妻财产约定,故三套房产均为二人共同所有。原告刘某主张其中50%属于刘某东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事实和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后,被告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我们团队代理原告也提起了上诉,认为被继承人刘某东的父母由于没有申请参与协商,在法院公告后也仍然没有参加协商的情况下,不应享有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二审法院更终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1、要充分运用优势证据原则及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在本案中,因被继承人死亡而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从证据优势角度进行了裁判,我们团队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安康提供的证据,且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使法官对待证事实产生了内心确认,所以法院更终采纳了我们团队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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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团队办案。根据案件难以复杂程度由3-5个专家安康共同研究单起案件,通过团队的分工配合,打破个人安康一个人包干,大大小小工作都做,业务领域不专的局面,更大程度的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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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亲子关系:权益保障与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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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也要办理证明

1、办理证明

未婚生子也可以正常办理宝宝的证明,通常在宝宝出生后7个工作日左右,就可以在宝宝出生办理成功。

2、缴纳一定金额的社会抚养费

未婚生子是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社会抚养费的,交完社会抚养费后,需要到落户方户籍地开具相关生育证明材料。

3、带齐资料进行办理

办理也上述资料后, 就可以带齐资料前往当地进行办理了。

1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个人户口卡、;

2单位集体户内报出生,须要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入户意见书,社区公共户报出生的,须要提供承诺书、父(母)实际居住凭证等;

3随父报出生的,需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书。

未婚生子的情况,宝宝上户是可以随女方或男方的,只要证件齐全,一般在1个月左右即可完成落户,需要注意的是,未婚生子与非婚生子是有一定区别的。

2开具亲子鉴定委托书,并在专注鉴定机构完成亲自鉴定;

3凭以上材料,前往进行上户。

1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个人户口卡、;

2单位集体户内报出生,须要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入户意见书,社区公共户报出生的,须要提供承诺书、父(母)实际居住凭证等;

4随父报出生的,需要提供亲子鉴定证明书。

3相关释疑

视当地情况而定。

不需要。

非婚生子违法吗

非婚生子不违法。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对于非婚生子女父母也要尽到抚养的义务。如果一方抚养孩子,那么另一方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参照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规定执行。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对称性,俗称私生子。一个男人和一个没有合法婚姻的女人所生的孩子。在一些国家,规定,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他们的地位远远低于合法子女,他们的个人和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

国内封建社会的对“婢生子”、“奸生子”等私生子女备加歧视。资产阶级国家的早期立法中,也存在这种类似规定。现国内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或者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承担该子女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该子女能够独立生活。虽然非婚生子女是之间不正当关系所生的子女,但责任在于其父母。

子女无过错,其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适用的所有相关规定。此外,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在其出生之前或之后结婚,则应承认其合法。

一般资料:证明、母亲身份证、户籍

子女的母亲可以持有子女的出生出具的\"医学证明\"和子女的父亲和母亲的\"居民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到户籍所在。

如果没有证明,孩子的母亲必须持有警察局签发的亲子鉴定证书,前往有关隐私部门进行亲子鉴定,并再持亲子证到办理出生登记。

2、所需提供的材料:

(1)非婚生子女的结婚证书、身份证和婴儿父母的户口簿(正本和副本)无须提供结婚证书。

(2)孩子父母的书面申请。

(3)医学证明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示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4)婴儿的父亲或母亲或警察局责任区的家庭(村)委员会证书(需加盖公章)。

(5)婴儿的父母中有一方属于境外户口的,应当由境外户口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出具未定居的证明。

三、非婚生子随母落户规定

非婚生子女向母亲报告。孩子的母亲可以持有孩子的出生医疗证明、身份证、户籍册等,并向户籍所在地的,申请办理宝宝的出生登记。

如果没有证明,孩子的母亲必须持有警察局签发的亲子鉴定证书,前往有关隐私部门进行亲子鉴定,然后持有亲子鉴定并向警察局申请出生登记。

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该法明确规定,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在国内这样的制度下,户口是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基础,去户口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也可以进入户口。

根据安康人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正常情况下,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个孩子。其他不遵守和生育政策的儿童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地方政策制定。由于非婚生子女不符合生育政策的要求,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对非婚生子女进行登记,并支付社会抚养费。

此外,在需要出生证的地区,父母必须首先支付一定数额的社会支助(无计划的生育惩罚),并在户籍所在的计划生育办公实施计划生育措施。在此之后,可以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社会抚养费收据是在公安机关登记的。

为什么承认非婚生子合法

为什么承认非婚生子合法

为什么承认非婚生子合法,对于非婚生子女很多人都不太了解,其实这一类人就是在没有未婚的时候所生的子女。所以这些人其实是黑户,而接下来就会产生很多问题,那么为什么承认非婚生子合法?

为什么承认非婚生子合法1

两个原因非婚生子:

一、因为亲属法的立法基本精神转变。从家长本位,家本位到子女本位。一切为了孩子,一切保护孩子。家长和家庭已经属于过去,而子女可以参与新一轮的社会构成和生产建设,属于现在和将来。在家长本位和家本位下,为了保护家长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为了家庭和谐,非婚生子女可能就没有同等的权利了。所以有的国家和地区依然不保护非婚生子女。

二、是需要不断权衡的,适应社会发展的,不断完善的。问题中提到非婚生子女拥有权利可能会影响社会结构等等弊端,如果说有办法解决这些弊端,让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那变一变未尝不可。(说一件事实。不管别的国家和社会怎样,我们国家是鼓励更为稳定的家庭结构,鼓励婚生子女的出生的。

虽然我们国家保护非婚生子女,但是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非婚生子女户口难上,入学难办,政审难过,出国难出。生父/生母对他的抚养义务和对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同。财产继承也只能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父或生母的配偶、生父或生母的婚生子女平分继承生父或生母除去夫妻共有财产之外的一部分财产,并承担和非婚生子你继承财产同时接受的债务。)

目前的情况是没办法找到更好的措施了。如果真的`直接取消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几乎是明确告诉普罗大众官方是不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的。非婚生子女本身就处于社会公德伦理方面的弱势,没有了这张大旗,可能会瞬时处于极端残酷的生存环境中。

长远来看,以后几代出轨婚外恋会变少非婚生子女会变少社会结构会更稳定,但是短期来看,这一批非婚生子女会迅速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我们这么大的经济体量和人口体量,偶尔出一个两个的变态反社会犯罪人员都是大灾难。

为什么承认非婚生子合法2

一、非婚生子女的地位

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或出生期间,父母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子女。

由此可见,我国下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和婚生子女相同,我国中关于婚生子女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下的所有权利。

此外,我国对于代、孕所生子女,其地位亦认定为非婚生子女。据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的侯卫清法官在“陈莺诉罗荣耕监护权纠纷一案”二审案件中的观点,我国对亲子关系的认定,生母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生父则以婚生推定方式确定。结合理论界对生母认定的“分娩说”,代、孕子女其上的亲生母亲应认定为代、孕者;

二、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方式

在隐私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二种是适用规则,进行亲子关系推定。在有些情况下,亲子鉴定无法进行,例如父亲不配合,导致主观上无法进行。对此,我国和隐私解释规定了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在无法通过亲子鉴定进行直接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规则来推定亲子关系是否成立。

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女方起诉要求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如果男方提供不出相反证据也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话,可以直接推定其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此外,成年子女也具有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

为什么承认非婚生子合法3

非婚生子女受保护吗

受保护。

一、非婚生子女享有被抚育的权力

(一)被抚育的权力

我国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不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应当担负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日子停止。”因而,非婚生子女抚育费和婚生子女抚育费适用于相同的法令,非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被抚育、被教育的权力,不受任何轻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

(2)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干的;

(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有才干协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爸爸妈妈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抚育子女的,可予以允许。

3、爸爸妈妈两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日子,并对子女健康生长无晦气影响的,能够允许。

(二)要求爸爸妈妈给予抚育费的权力

在法令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由于非婚生子女抚育费和婚生子女抚育费相同,都归于抚育费的领域。“抚育费”包含子女日子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担负抚育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爸爸妈妈两边担负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含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查询令来查询。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有固定收入)断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途交通事故补偿项目参照标准来断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日子费来作为依据

非婚生子有哪些规定?

非婚生子有哪些规定?

非婚生子有哪些规定?我们知道一般要孩子的家庭都是已婚的,但是也会出现一些未婚先孕的现象,导致一些人没有结婚就已经把孩子生了出来,以下非婚生子有哪些规定?

非婚生子有哪些规定?1

新 非婚生子有哪些规定?

一、新非婚生子有哪些规定?

2、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一般按照所造底抚养费缴纳标准进行缴纳。如果在当地没有户口,也就是说户口还在原住地,如果也不在现住地上户的,可以按照居住的进行缴纳。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没有被相关部门发现,未按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对于这类人群,一般来说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4、当事人的社会抚养费只需缴纳一次,也就是说,如果你在一个地方缴纳过社会抚养费,在另一个地方任何人都没有理由要求当事人再次缴纳。一般来说,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非婚生子应由谁抚养

非婚生子女应该由谁抚养?要求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应遵循这样一个原则: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负担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减免。

(三)、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时,那么孩子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时,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若法院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非婚生子有分财产的权利吗

要知道私生子是否有分财产的权力,首先要明确私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力。

私生子女在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之外生育的子女。我国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他们的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

首先,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受教育费,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隐私赔偿责任。

其次,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对于其所有兄弟姐妹来说,有监护权或被监护权,即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其年长的婚生或非婚生兄姐承担监护职责,当他们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年长的婚生与非婚生兄姐有义务为其承担隐私责任。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是有继承财产的权力的。

非婚生子有哪些规定?2

什么是非婚生子

1、非婚生育即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2、与婚生子女的区别:婚生子女是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上,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因为分娩的事实而为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具有血亲关系。但是和生父之间因为分娩的事实并无法确定血缘联络,所以在认领或准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间在上并无任何关系。因此若生父死亡,非婚生子女无法继承其财产。

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享有以下权利:

1、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

2、婚生子女的姓名权。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在其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

3、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

4、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非婚生子有哪些规定?3

(一)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准备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各准备一份。

(三)申请

写一份申请书,双方当事人谁写都行(如果你们两个的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小孩的户口入到谁的名下就由谁写申请书),再开一张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证明(小孩的户口入到谁的名下就由谁的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开证明)。

(四)填表

到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填表(如果你们孩子现在的年龄2岁一下要填写出生申报审批表,2岁以上填写户口补录表)。

(五)签字

把填完整的表和上面复印好的复印件以及小孩的证明(下面有“户口登记机关保存”字样的小条)订在一起,找辖区民警签字。把签完字的材料交到户籍就行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户口登记没有规定非要出计生证,如果非要不可的话就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计划生育办公办理。

什么是非婚生子

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普遍是由一方独自抚养的,另一方没有承担责任。特别是当男子不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地位时,非婚生儿童的合法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如果非婚生子女参与婚姻和家庭,非婚生儿童的处境将更加困难。一方面,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往往拒绝履行非婚生子女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拒绝做亲子鉴定,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隐私协商的证明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妇女在案件中的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该男子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医学证明、与该男子同居关系的证明以及双方就抚养非婚生子女进行谈判的证据。当然,如果女性已经建立了新的婚姻和家庭,女性必须首先提供证据排除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并且通常要求婚姻关系的其他方提前进行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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